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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704民初1213号

湖北福海置业有限公司与余国霞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北省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北福海置业有限公司;余国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704民初1213号

原告:湖北福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官柳世家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7739116822。法定代表人严道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余国霞,女,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福海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国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福海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余国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福海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民事合法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福海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为250元,由原告湖北福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刘霁萱

书记员袁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