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川1703财保62号

叶时稳、刘均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叶时稳;刘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703财保62号

申请人:叶时稳,男,汉族,生于1974年6月20日,住浙江省天台县。

被

申请人:刘均,男,汉族,生于1975年10月23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叶时稳与被申请人刘均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对被申请人刘均的财产在价值7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申请人叶时稳用位于达县南外镇杨柳小区(美嘉阳光景苑1号房1幢1#-5#,7#-8#,建筑面积196.65㎡,房产证号:达房权证南外字第××号)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刘均的财产在价值7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720.00元,由申请人叶时稳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裁定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文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