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8执15805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庄灵君。
被执行人:秦海龙,男,汉族,1981年2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平谷区。本院在执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执行秦海龙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秦海龙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秦海龙纳入失信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赛
审判员 杨 哲
审判员 张瀚文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石雨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