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4执412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299478。 负责人梁少群,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李春妹,女,汉族,1977年9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李春妹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604民初710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财付通账户,暂无余款可供扣划。本院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604执412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德华
审判员 瞿 茜
审判员 刘伟坤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荣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