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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481财保291号

申请人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申请人曾某某非诉财产保全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耒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曾某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湘0481财保291号 申请人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所在地:耒阳市蔡伦中路**。 法定代表人聂晶,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伍莹,该局政策法规股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曾某某,男,汉族市黄市镇黄市村2组。身份证号码:4304811972********。 申请人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曾某某的银行存款13967.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曾某某的银行存款13967.5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高爱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代理

书记员  梁慧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