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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125执133号之一

胡良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北省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良华;周勤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125执1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胡良华,男,196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委托执行代理人:贺国兵,湖北功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310695909,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具体包括代为申请执行、参加和解、代领义务款、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执行人:周勤,女,197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号,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胡良华与被执行人周勤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0日作出的(2018)鄂1125民初3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勤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良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执行,并于同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周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各一份。限2019年1月18日到庭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勤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定义务。2、本院多次在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周勤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周勤的银行及网络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情况。本院于2019年6月3日对被执行人周勤所有的车牌号为浙B×××**东风牌小型汽车一辆进行查封、期限为两年,但未实际控制,暂时无法处置。3、本院于2019年6月4日到被执行人周勤在黄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浠水办事处,未发现被执行人周勤有住房公积金账户登记信息。4、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对被执行人周勤户籍所在地浠水县清泉镇郑铺村民委员会进行调查,该村民委员会出具“被执行人周勤不是我村村民、只因户口挂靠在我村****、确实不在我村居住的证明”。5、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到被执行人周勤户籍地浠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周勤有房产登记信息。6、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将被执行人周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7、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经合议庭评议作出(2019)鄂1125司惩133号,决定对被执行人周勤司法拘留15日,并报公安机关网络布控,暂无信息反馈。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目前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郑学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 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