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5民初3727号
原告:王素玲,女,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告:周祥慧,女,196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原告王素玲与被告周祥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王素玲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素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素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素玲负担。
审判员 蒋雪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段虹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