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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5民初3727号

王素玲与周祥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素玲;周祥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5民初3727号

原告:王素玲,女,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告:周祥慧,女,196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原告王素玲与被告周祥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王素玲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素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素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素玲负担。

审判员  蒋雪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段虹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