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2民初12775号
申请人:东莞市旭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北栅南坊陈大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568287710Y。
法定代表人:袁新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国浩,广东泰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翠莹,广东泰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广州珩祥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示范场示范街2号1-2层(临时经营场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01072110874Q。
法定代表人:李志云。
被
申请人:郴州珩祥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高亭司镇油市社区107国道旁和谐大厦2楼,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1023MA4Q15KE9D。
法定代表人:李志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东莞市旭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珩祥电子有限公司、郴州珩祥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中,申请人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229935.27元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为此次保全申请提供了额度为人民币229935.27元信誉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广州珩祥电子有限公司、郴州珩祥电子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229935.2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 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倩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