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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0民初4217号

北京首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侯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首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侯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0民初4217号

原告:北京首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

负责人:王玉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晓光,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侯美,女,197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原告北京首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侯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

原告北京首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首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首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首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