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181执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宣建祥,男,197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代理人:李志萍,安徽李志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焦仁平,男,196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个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天长市。宣建祥与焦仁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宣建祥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7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于2019年1月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执行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于2019年1月2日起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住房公积金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在秦栏镇鱼桥村李庄生产队有房产一处供其居住,该房产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有汽车一辆,但因未能实际控制,暂不能处置。另无其他财产信息。3、本院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其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文
审判员 王 俊
审判员 刘绪凯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崇会娴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