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925执129号申请人李军,男,汉族,1988年3月7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户,现住双江自治县。被申请人刀明会,女,布朗族,小学文化,1975年1月13日,家住双江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军与被申请人刀明会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江法院于2018年3月27日作出的(2018)云0925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本案执行标的30000元,诉讼费275元,执行费350元,总计30625元。
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进行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账户并将其账户冻结,并将其所开账号冻结;他名下的两辆摩托云J××××**云S××××**,经本院依法查找未发现其下落,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所在地土戈新村社区新村组调查其财产状况,经与土戈村组长及村委会支部书记配合调查,刀明会在社区只有一宅基地400平方米,田地及土地已经变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盖了一幢房子,经本院核实,这套房子(无证)已卖给李荣德,总房款42万元,现在还有18000元未付清,未付清的这笔款是被执行人刀明会承诺将水电和隔心墙弄好再支付给他,现因水电和隔心墙没有弄好,李荣德就将这笔钱扣下抵偿水电和隔心墙的费用。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三、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无相应房产及不动产登记情况。
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标的30000元,全部未执行到位。
五、本院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人,申请人同意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并向其告知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 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叶朝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