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303执111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恒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车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博,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北安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市东湖高新科技开发区珞喻路**光谷国际广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恒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安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北恒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鄂0303民初289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
一、被执行人湖北安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保证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1、自2014年12月5日至2016年3月3日的利息26745.84元;2、以20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3月4日起至执行完毕时止,按年息24%计算);
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536元、申请执行费2938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北恒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鄂0303执11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亚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