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602执12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明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
负责人:关新,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省岳池县恒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应敏,经理。
被执行人:吕林章,男,生于1963年9月27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岳池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8)川1602民初199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四川明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岳池县恒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吕林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的执行标的为:20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四川省岳池县恒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申请执行人可持生效法律文书到岳池县人民法院申报债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了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曾华
审判员 程兵
审判员 钟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