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424执154号
申请执行人:陈利坤,男,197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五华县。
被执行人:万源龙,男,199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五华县。
被执行人:陈双辉,男,199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五华县。 申请执行人陈利坤与被执行人万源龙、陈双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424民初206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一、被告万源龙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63000元及利息(以63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4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款清之日止)给原告陈利坤;
二、被告陈双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案受理费767元由被告万源龙、陈双辉负担。根据陈利坤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金额为63767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万源龙、陈双辉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依法在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到国土、房管、不动产等部门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万源龙、陈双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案依法经过“四查”程序,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仍有63767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陈利坤,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其荣
审判员 李英华
审判员 魏志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荣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