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湘0381执602号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桂文与被执行人赵映辉、熊艳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8)湘0381民初90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赵映辉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桂文借款3.5万元,并自2016年2月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借款利息,直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并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025元以及执行费42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上述义务。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8)湘0381民初90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执行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