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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11执1392号之一

苏连香、吴胜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连香;吴胜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11执13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连香,女,196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执行人:吴胜杰,男,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申请执行人苏连香与被执行人吴胜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作出的(2018)湘0111民初47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执行。立案当天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19年4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保险信息等情况,后又于2019年5月21日发起了一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5月7日,本院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情况。2019年5月21日,本院前往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2019年5月14日,本院通过邮寄的方式委托湖南省宁乡市历经铺街道群星村村委会对被执行人吴胜杰的财产进行调查。通过上述措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吴胜杰名下车牌号为湘A×××**别克牌车一辆,查封日期从2019年5月23日起至2021年5月22日止,因未实际控制车辆,暂不宜处置。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通过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2019年6月1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短信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此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1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23105元,实际执行的标的额为0,未执行标的额为23105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眺宇

审判员  王高亮

审判员  邹智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露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