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3民初7239号
原告:刘旺,男,199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巴南区欧汇食品超市,住所地重庆市巴**鱼洞箭河路渝上时光商业街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3MA5UQJP30B。经营者:刘韦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亚湾,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旺与被告巴南区欧汇食品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刘旺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旺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旺承担。(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毛宏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继超
书 记 员 田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