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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3民初7239号

刘旺与巴南区欧汇食品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旺;巴南区欧汇食品超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3民初7239号

原告:刘旺,男,199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巴南区欧汇食品超市,住所地重庆市巴**鱼洞箭河路渝上时光商业街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3MA5UQJP30B。经营者:刘韦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亚湾,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旺与被告巴南区欧汇食品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刘旺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旺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旺承担。(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毛宏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继超

书 记 员 田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