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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11民初9188号

韩坤新、王玉芹等与赵桂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韩坤新;王玉芹;青岛树斌水产进出口有限公司;赵桂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11民初9188号

原告:韩坤新,男,195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王玉芹,女,195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系原告韩坤新之妻。

原告:青岛树斌水产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滨海街道办事处西古镇营村前,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11718034656X。

法定代表人:王玉芹,经理。上述三原告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学明,青岛黄岛大珠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述三原告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雪,青岛黄岛大珠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桂贞,女,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玉学,青岛黄岛德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联方,青岛黄岛德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韩坤新、王玉芹、青岛树斌水产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桂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原、被告及其合伙人王炜就其合伙投资开办的海水养殖场至今未与滨海街道办事处签订拆迁赔偿协议,原、被告对海水养殖场的补偿款数额及分配方案也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海水养殖场的补偿款数额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的起诉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坤新、王玉芹、青岛树斌水产进出口有限公司对被告赵桂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照坡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孟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