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23民初1057号
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住所地沂源县鲁山路西首路北。
负责人:孙洪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璐,女,198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系该行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男,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工。
被告:山东鑫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南鲁山镇水么头村。信用代码:91370323672211804B。
法定代表人:李彬,经理。
被告:山东沂源乐万家酒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鲁山路22号。信用代码:91370323720774952M。
法定代表人:李俊笃,经理。
被告:山东沂金源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城螳螂河东路山水一城39号。信用代码:9137032349244868X。
法定代表人:李传永,经理。
被告:李彬,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告:杨超,女,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以上五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守峰,山东民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称锋,男,198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茂全,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山东沂蒙山花生油股份有限公司副经理,与刘称锋同事关系。 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与被告山东鑫田木业有限公司、山东沂源乐万家酒业食品有限公司、山东沂金源经贸有限公司、李彬、杨超、刘称锋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以被告已还款为由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4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均由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负担。
审判员 赵晓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唐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