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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91执582号之七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行、张海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21-03-10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行;张海斌;翟海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791执582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行,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中华路**。

被执行人:张海斌,男,汉族,1968年3月19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成武县,现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翟海红,女,汉族,1982年2月27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巨野县,现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1791民初4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翟海红名下别克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鲁R×××**。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进行转让、出卖、抵押等处分行为。

二、查封被执行人翟海红名下欧铃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鲁R×××**。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进行转让、出卖、抵押等处分行为。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西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曹 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