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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725执1775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县支行与鲁明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县支行;鲁明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725执177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西人民中路。

负责人:吴小辉,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鲁明亮,男,1979年0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鲁明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鲁明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又没有其他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云辉

审判员  白景清

审判员  冯 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 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