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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32民初1961号

江西兴国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蔡晓东、吕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江西省兴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西兴国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晓东;吕清;郭士海;钟雪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732民初1961号

原告:江西兴国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81639119E。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将军大道49号金茂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永新,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俞全,江西国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7201810032208,特别授权。

被告:蔡晓东,男,1986年11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省兴国县,

被告:吕清,女,1995年8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户籍地址江西省兴国县,住江西省兴国县,

被告:郭士海,男,1987年2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省兴国县,

被告:钟雪仁,男,1985年10月30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省兴国县,原告江西兴国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蔡晓东、吕清、郭士海、钟雪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蔡晓东、吕清、郭士海、钟雪仁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兴国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蔡晓东、吕清、郭士海、钟雪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已减半收取1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富铨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康玲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