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82民初3591号
原告:李改英,女,196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李盼龙,男,198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原告李改英与被告李盼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改英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李改英负担。
审判员 刘延兵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任永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