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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82民初3591号

李改英与李盼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李改英;李盼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82民初3591号

原告:李改英,女,196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李盼龙,男,198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原告李改英与被告李盼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改英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李改英负担。

审判员  刘延兵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任永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