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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021执454号之一

江西南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仕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西南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仕祥;盛小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1021执4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南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城县建昌镇建昌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MA35NOUP8K。

法定代表人:娄提高,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洪火才,该行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吴仕祥,男,汉族,1960年7月2日出生,住所地南城县天井源乡南源村黄家源****。身份证号3625221960********。

被执行人:盛小连,女,汉族,1962年6月20日出生,,住所地南城县天井源乡南源村黄家源****身份证号3625221962********。 江西南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吴仕祥金、盛小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1021民初1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经“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在工商、证券、车辆、保险、自然资源系统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银行、互联网银行有零星存款(无执行价值,已冻结)。经南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两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抚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南城县办事处查询两被执行人无公积金帐户信息。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委会干部调查,两被执行人经济条件差,外出打工,去向不明,在农村建有一栋一层的房屋。2019年6月18日因两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又不按财产报告令报告财产,对其各罚款1000元,同时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限制高消费。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29,464.36元、利息2,923.98元及2018年1月5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款止),截至2019年6月18日分文未履行。本院经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9年6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法院的执行工作认可,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赣1021执4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献忠

人民陪审员  李 香

人民陪审员  黎 累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杨厚华

书 记 员  全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