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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82执6498号之二

张家港市登峰服饰有限公司与常熟市翔鸿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江苏省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家港市登峰服饰有限公司;常熟市翔鸿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582执649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登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殷栋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峰,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熟市翔鸿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季坚钢。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登峰服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熟市翔鸿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8)苏05民终73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常熟市翔鸿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张家港市登峰服饰有限公司价款443664.7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43664.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自2018年2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79元,保全费4720元,合计10699元,由张家港市登峰服饰有限公司负担4800元,常熟市翔鸿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589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957元,由张家港市登峰服饰有限公司负担5350元,由常熟市翔鸿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6607元。因常熟市翔鸿进出口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家港市登峰服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456170.7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18年12月20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2018年12月21日,2019年4月29日、6月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劵、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查询后,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3910元(已交付申请执行人),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2019年6月18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予以认可,并表示目前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43910元,剩余412260.7及逾期付款利息未执行到位。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财产查询回执、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除本院执行到部分款项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张晓波

审判员  黄春法

审判员  曹培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天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