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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502执381号之十一

王绍文、王玉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绍文;王玉帅;成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502执381号之十一

申请执行人:王绍文,男,1930年6月6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井下作业大队退休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王玉帅,男,198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居民,住。

被执行人:成波,男,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村民,住。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2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成波在中国工商银行16×××2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396.84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成波在中国工商银行16×××2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曹嘉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