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琼9027民初724号
原告:徐国清,男,199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法定代理人:李英爱,女,196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周才科,男,200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黎金俊,男,1992年11月28日,汉族,住海南省乐东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陈作科,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乐东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徐国清与被告周才科、黎金俊、陈作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陈作科于2019年6月18日以被告陈作科患有肝癌,目前在海南省肿瘤医院住院治疗,无法参加庭审活动为由,向本院提出中止诉讼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陈作科以患有肝癌,目前在海南省肿瘤医院住院治疗,无法参加庭审活动为由,向本院提出中止诉讼的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deltdn08cmaoenwqqg案件唯一码      附:相关法律条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审核:李博英  撰稿:李博英 校对:纪新沅 印刷:纪新沅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8日(打印6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