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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5民初4807号

齐士振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齐士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5民初4807号

原告:齐士振,男,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娟,北京信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东马路**仁恒海河广场**楼,及仁恒置地国际中心写字楼[**][04+05]单元、第[24层][01-08]单元、第[25层][01-08]单元、第[26层][01-08]单元。

负责人:石洪峰,总经理。

原告齐士振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

原告齐士振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士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士振撤诉;案件受理费422元,减半收取计211元,由原告齐士振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宇倩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