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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1002执2256号

欧阳军、詹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欧阳军;詹发

裁判文书全文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1002执2256号

申请执行人:欧阳军,男,汉族,1980年5月7日出生,郴州市北湖区人,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国庆北路**。

被执行人:詹发,男,汉族,1987年11月20日出生,湖南省常宁市人,,住湖南省郴州市龙泉名邸**** 申请执行人欧阳军与被执行人詹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9日作出的(2018)湘1002民初50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詹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欧阳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詹发的财产进行了查控: 一、2018年12月20日、2019年6月17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詹发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经过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很少,且部分已被冻结,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二、2019年2月,本院向郴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詹发不动产信息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 三、2018年12月2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詹发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2019年4月,本院对被执行人詹发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提起查询,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2019年4月,本院到被执行人住址所在地社区了解其财产状况,经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2019年5月,本院短信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以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 截止2019年6月1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22035元,尚有522035元债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詹发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詹发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周 莹

审判员 唐勇林

审判员 李岳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楚佳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