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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6执2783号

2783黄志杰与苏州香山工坊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21-06-02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志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506执2783号被执行人黄志杰,男1965年11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06196511150412,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街道上陡门住宅区5组团20幢209室。苏州香山工坊置业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50655115003X0,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古村路8号。

法定代表人:冯晓东,居民身份证号码,职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黄志杰、苏州香山工坊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05民终144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志杰、苏州香山工坊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志杰、苏州香山工坊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334.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亚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 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