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506执2783号被执行人黄志杰,男1965年11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06196511150412,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街道上陡门住宅区5组团20幢209室。苏州香山工坊置业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50655115003X0,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古村路8号。
法定代表人:冯晓东,居民身份证号码,职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黄志杰、苏州香山工坊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05民终144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志杰、苏州香山工坊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志杰、苏州香山工坊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334.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亚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 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