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1021执305号 申请执行人李海芹,女,生于1951年8月29日,住洛南县。 被执行人王灵权,男,生于1961年11月27日,住洛南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海芹与被执行人王灵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协商达成履行协议,由被执行人王灵权于2019年11月25日前赔偿申请执行人李海芹损失10000元,剩余标的款8253.96元及案件受理费350元,申请执行人李海芹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陕1021执3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正印
审判员 王文平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丽娜 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