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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902执保113号

陈颜平与刘开莲财产保全结案通知书

法院
汉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财产保全
当事人
陈颜平;刘开莲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陕0902执保113号 陈颜平、刘开莲: 本院受理陈颜平与刘开莲共有物分割纠纷执行实施一案中,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9民终501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 (2018) 陕0902民初405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已二审终审驳回原告诉求,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保全应予以解除。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申请人刘开莲在安康农商银行的账户存款200000元予以解除冻结,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902执保141号案件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审判员   梁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毕苏波 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