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陕0902执保113号 陈颜平、刘开莲: 本院受理陈颜平与刘开莲共有物分割纠纷执行实施一案中,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9民终501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 (2018) 陕0902民初405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已二审终审驳回原告诉求,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保全应予以解除。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申请人刘开莲在安康农商银行的账户存款200000元予以解除冻结,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902执保141号案件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审判员 梁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毕苏波 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