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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727执508号

于桂芹、苌哲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封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于桂芹;苌哲洁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727执508号

申请执行人:于桂芹,女,1957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执行人:苌哲洁,女,1972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申请人于桂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苌哲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1675元。本院于2019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苌哲洁送达了执行手续,责令被执行人苌哲洁按照生效的(2018)豫0727民初2823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本案的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一、2019年2月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被执行人苌哲洁未按照传票传唤日期到本院接受调查。

二、2019年2月2日、2019年6月18日,通过网络查控分别对被执行人苌哲洁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车辆、证券等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三、2019年3月14日,本院在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封丘县管理部、封丘县住房服务中心、封丘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住房公积金、房产信息等,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一座,本案处于轮候状态。

四、2019年6月18日,本院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将被执行人苌哲洁列入失信人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

五、2019年6月18日,本院对申请人进行了电话短信约谈,告知申请人本院穷尽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按照法律规定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对终本事宜征求了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目前,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丁士阔

审判员  陈自彬

审判员  冯立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贾翠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