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102民初488号
原告:陈国强,男,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袁佳斌,峨眉山市双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新房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中环大厦A-1506。统一信用代码:91150204MAOMXHWQX9。
法定代表人:李日龙。
被告:朱朝东,男,197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原告陈国强诉被告中新房建工程有限公司与朱朝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
原告陈国强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国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陈国强负担。
审判员 刘思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