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524执447号
申请执行人:李建明,男,1972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执行人:陈进三,男,1974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申请执行人李建明与被执行人陈进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0000元,已经给付10000元,余款未执行到位。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经二次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陈进三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依法短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2、经过线下不动产查询,被执行人陈进三无房产。3、由于申请执行人李建明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已将被执行人陈进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陈进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李建明同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友松
审 判 员 詹政海
人民陪审员 汪尊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孙 友
书 记 员 张 如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