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9001执3515号之二申请人杨小山,男,196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吕新炮,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9001民初57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吕新炮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吕新炮在中国农业银行62×××7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凌青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田家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