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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执3493号之五

成都景和千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21-09-0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都景和千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执3493号之五 被执行人成都景和千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368号2栋1单元8层。 法定代表人任植。 关于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5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成都景和千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51×××95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470.25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成都景和千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51×××95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8933.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红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范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