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执3493号之五 被执行人成都景和千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368号2栋1单元8层。 法定代表人任植。 关于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5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成都景和千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51×××95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470.25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成都景和千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51×××95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8933.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红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范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