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731执191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金龙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于都县盘古山镇茶梓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159885160XW。
法定代表人:黄绪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卫华,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赣州市章贡区,申请执行人江西金龙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731民初6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黄卫华未在规定期间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并向相关单位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2019年2月15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明,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8075500元,截至2019年6月14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标的8075500元。现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同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谢殿臣
审 判 员 廖路长
审 判 员 王 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钟裕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