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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12执1153号

夏某、王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夏某;王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312执1153号

申请执行人:夏某,女,1985年9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

被执行人:王某,男,1965年12月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刘某,女,1975年7月1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于2018年05月23日作出的(2018)鲁1312民初26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某、刘某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王某、刘某所有的价值45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成宝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洪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