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312执1153号
申请执行人:夏某,女,1985年9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
被执行人:王某,男,1965年12月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刘某,女,1975年7月1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于2018年05月23日作出的(2018)鲁1312民初26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某、刘某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王某、刘某所有的价值45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成宝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洪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