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陕0425执185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1982年6月4日出生,住陕西省礼泉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 安某某,男,汉族,1979年10月6日出生,住陕西省礼泉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安某某。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安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安某某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8)陕0425民初13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安某某支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安某某之母代收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安某某未能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本院对被执行人安某某的银行账户、车辆、工商登记、互联网金融账户等进行了网络查询,对其不动产进行了实地调查及网络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安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340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安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5276中存款340元予以划拨。除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安某某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亦未提供出被执行人安某某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在被执行人安某某住所地礼泉县XX镇XX村委会亦进行了实际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安某某下落不明,同时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安某某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安某某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安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方告知了本院查询财产情况,并说明此案拟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安某某现下落不明,其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陕0425执18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魏 超 宏审  判  员     张 步 超审  判  员     李 文 忠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斌斌  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