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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04执207号

吴大海与陕西富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大海;陕西富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04执207号申请执行人吴大海,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街办东等驾坡。被执行人陕西富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街华贸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939。

法定代表人:李笃培,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吴大海与被执行人陕西富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陕0104民初18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大海于2018年12月1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劳务费8486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02元及执行费1204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本院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司法公开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网银账户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李笃培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标的84860元及利息,已执行给付0元,未执行标的为8486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02元。执行费1204元未缴纳。申请执行人吴大海享有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吴大海,吴大海同意暂时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 文  皓                        二O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婷 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