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11执保1634号
申请人:张松印,男,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
申请人:郭德胜,男,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
申请人:刘金书,女,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郭德胜之妻。
申请人张松印诉被申请人郭德胜、刘金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张松印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郭德胜、刘金书名下位于济宁市任城区房屋一套(房产价值3400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松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郭德胜、刘金书名下位于济宁市任城区房屋一套(房产价值340000元)。案件申请费2220元,由申请人张松印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治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