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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811执保1634号

张松印、郭德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松印;郭德胜;刘金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11执保1634号

申请人:张松印,男,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

申请人:郭德胜,男,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

申请人:刘金书,女,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郭德胜之妻。

申请人张松印诉被申请人郭德胜、刘金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张松印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郭德胜、刘金书名下位于济宁市任城区房屋一套(房产价值3400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松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郭德胜、刘金书名下位于济宁市任城区房屋一套(房产价值340000元)。案件申请费2220元,由申请人张松印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治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