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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802执保169号

李小刚与宋锐,榆林中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结案通知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李小刚;宋锐;榆林中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19)陕0802执保169号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宋某、榆林某商贸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802民初4873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冻结被申请人宋某在榆林某建工集团公司名下的16.81%的股权,金额为511万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请求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冻结了被申请人宋某在榆林某建工集团公司名下的16.81%的股权,金额为511万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9)陕0802执保169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6月17 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