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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103执113号

王永选、李邵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永选;李邵飞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103执113号申请执行人王永选,男,汉族,1969年11月2日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被执行人李邵飞,男,汉族,1978年12月14日生,住漯河市郾城区。王永选申请执行李邵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我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负有还款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营祥

审判员  寇浩华

审判员  鲁芳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林战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