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103执113号申请执行人王永选,男,汉族,1969年11月2日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被执行人李邵飞,男,汉族,1978年12月14日生,住漯河市郾城区。王永选申请执行李邵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我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负有还款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营祥
审判员 寇浩华
审判员 鲁芳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林战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