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825执1345号
申请执行人:焦作市万隆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新洛路吕村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0638498105。
法定代表人:郭学斌,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李兵,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执行人:侯彦芳,女,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县。申请执行人焦作市万隆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兵、侯彦芳民间借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3月1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9年6月17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825执13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牛卫平
审判员 杨太平
审判员 杨得坡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晁依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