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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825执1345号

焦作市万隆运输有限公司、李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焦作市万隆运输有限公司;李兵;侯彦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825执1345号

申请执行人:焦作市万隆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新洛路吕村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0638498105。

法定代表人:郭学斌,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李兵,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执行人:侯彦芳,女,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县。申请执行人焦作市万隆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兵、侯彦芳民间借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3月1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9年6月17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825执13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牛卫平

审判员  杨太平

审判员  杨得坡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晁依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