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783民初2936号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164840532K。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杨洲建,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光市利客来超市。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寿光市利客来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俊香
人民陪审员 高文浩
人民陪审员 郭晓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