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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2执1号

刘燕、袁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燕;袁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112执1号

申请执行人:刘燕,女,汉族,1978年10月15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西山区。

被执行人:袁东,男,汉族,1975年8月26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重庆市渝**。申请执行人刘燕与被执行人袁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2民初5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217964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1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袁东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但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现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亦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丽玲

人民陪审员  尹 宏

人民陪审员  王 苹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