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604执1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龚琳,男,1963年8月28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丹东市振兴区。
被执行人:李金,男,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丹东迪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丹东市振兴区,现住丹东市振安区。
被执行人:丹东迪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文庆路**。
法定代表人:李金,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琳与被执行人李金、丹东迪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迪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辽0604民初13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57042元、案件受理费1721元,合计15876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查,被执行人在案外人丹东海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工程款尚未结算,本院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迪睿公司在丹东海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收入162969元。被执行人在案外人丹东众信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曾用名丹东新区公共交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众信公司)有到期工程款收入17万元,本院予以冻结,并向案外人众信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本院对该笔到期债权予以强制执行,冻结了众信公司银行存款162969元,因余额不足,实际冻结和划拨金额21353元。网络查控反馈众信公司有辽F×××××号车辆登记,经与丹东市车辆管理所核查,该车辆已不存在。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李金银行存款16万元,因余额不足,实际冻结和划拨金额为17493元。被执行人李金有辽F×××××号、辽F×××××号两台车辆登记,其中辽F×××××号已经公告报废,辽F×××××号车辆有抵押,本院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评估、拍卖该车辆。被执行人李金申报有房屋一处,登记于其前妻名下,因无法联系其前妻,待查清房屋权属后再行查封,暂不符合执行条件。被执行人无证券、股权、公积金、保险、理财、其他房屋、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执行到位货款36590元和执行费2256元,合计38846元,尚未执行到位122173元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尚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郭 丹 执行员 马会颖 执行员 徐勇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启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