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桂0312民初322号 原告陈拉练,男,48岁,1970年12月16日,侗族,地址:南宁市良庆区。 诉讼代理人孙德运,法律工作者。 被告桂林市临桂县金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世纪大道南侧阳光水城C5幢3单元20层02、03号,联系方式:13507738989 法定代表人毛丽。 陈拉练诉桂林市临桂县金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
审判员农丽珍(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拉练诉称。 被告桂林市临桂县金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农丽珍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唐连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