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391民初516号
原告:刘德建,男,汉族,1985年11月19日出生,住。
原告:顾善林,男,汉族,1983年7月11日出生,住。
被告:河南晶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住所洛阳高新区丰华路285号3幢4层。
法定代表人:韩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河南洛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德建、顾善林诉被告河南晶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返还原告的代理费368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签代理合同,双方约定代理费36800元以进货百分之三返还,未返完的代理费予以退还。结果合同期满协商未果,被告不予退还。要求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原告要求返还36800元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其无理诉求。虽然合同补充条款第四条约定“进货代理费3%返点,未返完的代理费予以退还”,但合同从未约定将代理费全额退还给原告,故原告要求返还36800元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事实上,原告缴纳加盟代理费36800元不仅包括我公司提供给原告的3千瓦全套光伏产品(每瓦4.7元),还包含经营指导、推广宣传等相关技术费用,这一点合同书第二章条款有明显体现。现原告收取我公司提供的价值一万余元货物,并在掌握公司向其提供相关推广、营销技术后,不但不积极推广,反而在合同终止后要求全额退还代理费,纯粹就是恶意从公司低价套取光伏产品、技术和代理费。综上,原告的诉求应予驳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乙方)、被告(甲方)于2017年12月19日签订《光伏发电系列产品销售合同书》,主要约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诚信、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乙方在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区域以区代理的方式销售甲方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列产品,并有权在上述区域内发展分销商,而且是该区域内唯一供货方……1、乙方为取得甲方分布式光伏发电系列产品区域代理资格,须一次性向甲方交纳合作金36800元,向乙方后期供货价格为(1)单晶组件+逆变器+支架+汇流箱全套为每瓦4.7元;(2)多晶组件+逆变器+支架+汇流箱全套为每瓦4.5元;(上述供货价格不含税、不含运费、不含安装费用)组件品牌:炘源晶;逆变器品牌:固德威;支架标准:国标;汇流箱标准:国标。为使分布式光伏发电系列产品尽快在当地打开市场,乙方需自行安装展示样品,进行现场体验展示。2、合同期限:从2017年12月19日至2018年12月18日,本合同期满前15日内续签,否则视为放弃。3、乙方在取得甲方产品代理权后,进行后续进货,甲方按各代理商代理级别相对应的价格供货。乙方享受甲方统一进货返利政策:乙方连续两个月没有进货记录且未向甲方书面说明,则视乙方自动放弃全部代理权益。合同有效期满时自然终止……该合同补充条款约定:送3Kw光伏发电系统,进货代理费3%返点,未返完的代理费予以退还。庭审中,被告称进货代理费即原告交纳的36800元。双方签订合同当日,原告刘德建向被告交纳4800元代理费定金,又于2017年12月25日向其转款32000元。2018年1月1日,原告向被告转款10350元用于购买2300瓦的光伏产品,被告共向原告供应5300瓦的光伏产品(含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的送3Kw),庭审中原告自认2300瓦的光伏产品已经出售,被告称所赠送的3Kw光伏发电系统是作为样品,原告也并未出售。
本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所签订合同及补充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共向被告支付两笔款项:分别为36800元和10350元,其中10350元系原告购买2300瓦光伏产品的费用,另36800元系依照合同约定交纳的合作金,在庭审中被告认可该36800元即为代理费,按照补充条款的规定“未返完的代理费予以退还”,故被告应依照合同约定向原告退还36800元。被告的辩解理由无证据证明,对其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河南晶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刘德建、顾善林36800元。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60元,由被告河南晶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妙婕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梦娇 微信公众号“”